(一)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时,家属可尽快为其委托辩护律师,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申请会见,以了解案件情况。若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律师要提前与侦查机关沟通,获得许可后再安排会见。
(二)嫌疑人被行政拘留时,亲属、朋友可在规定时间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