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诉前财产转移是否恶意,应关注债务人转移财产时的主观状态,若知晓可能面临诉讼,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通常认定为恶意。
(二)从转移行为本身来看,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是恶意转移;而基于合理市场价格转让、因生产生活需要处分财产等正常交易行为,一般不属于恶意转移。
(三)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