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若发现有与案件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未参加诉讼,如继承纠纷里部分未参与诉讼的继承人,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追加。追加后要确保其享有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
(二)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发现对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如连环买卖纠纷中可能因前一合同诉讼结果担责的后一合同当事人,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