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殴打孩子,知情人可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孩子受伤照片等,向法院申请剥夺其抚养权。
(二)当遇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孩子处于危困状态,可先尝试与监护人沟通,若沟通无果,收集孩子生活状况不佳的证据,如孩子居住环境照片、邻居证言等,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要是发现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恶意转移孩子财产,需收集相关财产转移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然后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