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避免赠与后出现撤销情况,赠与人在赠与前应充分考虑受赠人的品德和履行能力,谨慎决定是否赠与。受赠人应珍惜赠与,积极履行约定义务,避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
(二)当赠与人发现受赠人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时,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三)赠与人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即便赠与财产已转移,也可依法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