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原股东,转让虚假出资股权时,若受让人不知情,要对公司补足出资,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补充赔偿。
(二)若受让人知情,受让人与原股东对公司和债权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担责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三)受让人是否知情由法院综合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等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