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生活费确定方式: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二)配偶生活费确定方式: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先由双方协议帮助方式和金额;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