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离婚后同居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先看债务是否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若是则为共同债务。
(二)查看债务是否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用于此方面,也属于共同债务。
(三)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另一方未作追认等,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
(四)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时,要举证证明符合上述共同债务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离婚后同居不属夫妻关系,但此条判断逻辑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