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可能符合不起诉情况的案件,当事人可收集能证明自身案件属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的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
(二)被害人若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应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准备好能支持自己诉求的材料;也可直接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时,要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复议,若复议结果不满意可进行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