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安不撤案时,当事人可向检察部门反映情况,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有立案监督权力。
(二)当事人需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表明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撤案的案件未撤案。
(三)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应撤案情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撤案理由。
(四)若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其撤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该条虽针对立案,但对于撤案监督同理适用,保障了当事人在公安不撤案时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