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不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不利等,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二)当子女已满八周岁且愿随自己生活,同时自己有抚养能力时,可让子女表达意愿并准备自身抚养能力的证明,向法院起诉争取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要走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提供能证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等变更理由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