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领证3个月就离婚的情况,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能得到法院支持。建议给付方留存好彩礼给付凭证及自身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如收入证明、家庭支出凭证等。
(二)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彩礼返还问题。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证据,由法院综合判定。如果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需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以争取减少返还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