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另一方请求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补偿,先与对方协商补偿办法,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后,要求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先和对方就费用多少、期限长短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若离婚时生活困难,而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