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沟通协商,向其表明对孩子探望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正当权利,共同确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
(二)若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进行判决。
(三)若因对方阻止探望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且有证据证明,可在诉讼中提出赔偿主张,但获法院支持有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