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及时发布通知和公告,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信息,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二)债务人需向管理人移交财产等资料,债务人有关人员要配合管理人工作。债权人应申报债权,管理人负责登记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作为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组织,会议将讨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内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若企业有重整可能,可进入重整程序;也能通过和解解决债务问题。若企业无挽救可能,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