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二)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后可适当延长举证时间。
(三)若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要向法院说明理由,避免因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导致证据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罚款。
(四)简易程序案件,双方可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法院准许,也可由法院指定不短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