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系执行机关,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和搁置原因。若执行机关不作为,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督促其履行职责。
(二)和办案机关,像检察院、法院沟通,明确案件所处阶段和搁置原因。若因证据不足搁置,可协助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三)若自身权益因长时间搁置受损,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监督,促使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