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登记错误撤销:
需恢复登记前的状态,让原权利人重新获得房产产权,登记机构要及时进行更正登记。要是因为登记错误造成了损失,登记机构应根据自身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基础法律关系解除撤销:
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解除导致撤销的,买卖双方要相互返还财产。出卖人把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把房屋返还给出卖人。若房屋有增值或者使用损耗等情况,要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配相应责任。
(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处理:
当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要保障其合法权益。比如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房屋很难追回,原权利人此时只能向过错方要求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