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车被扣后,车主应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事故处理进度和检验鉴定情况,以便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后及时领取车辆。
(二)在接到交警部门领取车辆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避免逾期。
(三)若车辆因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可能不归还,车主应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日常使用中确保车辆符合上路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