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关系:婚姻被判定无效后,双方不具备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不算婚姻存续期,彼此没有法定夫妻权利,像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的权利都不存在。
(二)财产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若是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能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子女抚养: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要负担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