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写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同时提交证据。未到期债权在申请受理时会被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起停止计息。
(二)参加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等方案行使表决权,以此保障自身利益。
(三)若对管理人审查后的债权表内容有异议,可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四)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债权,债权人按照相应比例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