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7万已归还,可争取认定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向司法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罚;若情节轻微,可争取免除处罚。
(二)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27万已归还,在提起公诉前完成退还,向司法机关表明积极退还的态度,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可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