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明确注明需要加强营养的时长,按照该时长确定营养费给付时长。
(二)若医院未给出明确建议,十级伤残一般营养期为30-60天,但这只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伤残情况的酌定范围。
(三)具体营养费金额按照当地司法实践标准,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四)当事人可先与侵权方就营养费问题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营养期及费用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