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法人无法偿债时股东无需用个人财产担责,可正常处理自身事务。
(二)若股东出资不足,应及时按照公司章程足额补缴出资,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三)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需履行法定清算义务,防止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