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要按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公司章程里约定的出资额,避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二)若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
(三)公司债权人遇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出资义务未完成且受让人知情,公司可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