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环节要确保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必需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耽误申请。
(二)冷静期内双方要慎重考虑,若有一方反悔,需持相关证件在三十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以免错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