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选择的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于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以约定地为准;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出借人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