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事故致他人伤残,医药费垫付主体依事故情况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垫付,特定情形保险公司可追偿;超交强险限额,商业三者险按合同处理,未投保或超范围由侵权人垫付。非交通事故一般由侵权人垫付,紧急时受害人可先垫付再追偿。
法律解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里,交强险具有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的作用,所以先由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过当驾驶人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特定情况时,保险公司垫付后向致害人追偿,这是为了防止违法者逃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商业三者险按合同处理体现了合同的约定性,未投保或超出范围由侵权人承担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在非交通事故中,侵权人作为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垫付责任合理合法。若情况紧急受害人先垫付,后续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赔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途径。如果遇到事故伤残医药费垫付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