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判决并交付孩子:争取抚养权失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把孩子交给对方抚养。
(二)行使探视权:按照判决内容行使探视权,和孩子见面交流,增进亲子感情。
(三)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若认为判决不当,收集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新证据,如虐待孩子、经济状况恶化等,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向法院起诉。
(四)保持情感沟通:持续和孩子进行情感交流,关心孩子成长,给予物质和精神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