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债权人撤销权情形中,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当受让人是知情非善意时,债权人可正常行使撤销权;若受让人善意不知情,债权人撤销权可能受限,可先协商沟通收集受让人是否知情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二)在可撤销合同中,若合同相对方将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撤销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撤销权人应尊重善意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可向造成可撤销事由的合同相对方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