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系对方车辆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方车辆有责时,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支付部分治疗费。
(二)符合条件时,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可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与医疗机构协商,尝试分期支付或缓交医疗费用。
(四)与事故责任方沟通,让其先行垫付部分费用,若其有商业三者险,促使保险公司理赔。
(五)若上述方法无效,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