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借款人承认是骗子的陈述可作证据,但证明力需结合其他情况判断,最好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解析:
借款人承认是骗子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型。若其在正常、自愿且无外界干扰下做出此陈述,可信度相对较高。然而在实践中,仅有该陈述,证明力通常较弱。法院审查证据遵循全面、客观原则,会考量陈述的形成背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为了增强证明借款存在欺诈事实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例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当这些证据与借款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就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借款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证据是否充分或者不知如何维权,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