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被扶养人情况,若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其十八周岁;若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一般计算二十年。
(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赔偿时长。
(三)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按五年计算赔偿时长。
(四)赔偿时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