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管辖异议。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就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驳回,被告还能上诉,这一过程会消耗时间。
(二)申请延期审理。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重要证据收集困难等正当理由时,可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三)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若一方对离婚判决结果不满意,在上诉期内上诉,会启动二审程序,二审审理期限通常较长。
需要注意,恶意拖延诉讼时间不符合法律倡导的高效解决纠纷原则,还可能增加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