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对于已装修房屋,能拆除的装修物由买受人拆除带走,不能拆除的,按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现值损失。
(二)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损失包含房屋差价、装修、利息等损失,买受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支出的中介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也可主张赔偿。
(三)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依法保护第三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