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设立按份共同担保,各方应明确约定每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
(二)若未约定份额,形成连带共同担保,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先向债务人追偿,若承担份额超过自己应担部分,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