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书证,保留老公与第三者的书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原始载体。
(二)利用视听资料,拍摄能证明老公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照片、视频,但要保证拍摄地点合法,不侵犯他人隐私。
(三)寻找证人证言,与老公和第三者交往密切的人可作为证人。
(四)留存老公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并且,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