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行为,保持廉洁自律,合法履行职责。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需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不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