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争议双方基于自愿、互谅互让原则,直接就土地使用证争议进行协商,自行化解纠纷,此方式高效且能避免双方关系恶化。
(二)调解:协商无果时,可寻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行政处理:若协商和调解都失败,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