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所以在涉及债务问题时,要明确是否有双方共同的意思体现。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日常消费等支出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在需要时证明债务性质。
(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债权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四)离婚时,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双方在离婚时要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