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要确保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来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
(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三)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四)对农村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五)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