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死亡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工人近亲属可要求单位按规定进行赔偿。
(二)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人死亡,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人近亲属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近亲属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人索赔,并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
(三)工人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死亡,不认定为工伤,责任一般由工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