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为加强对拒执案件的打击力度,两高和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行动中犍为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9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但是截止今年6月底,公诉机关起诉至犍为县法院拒执案件仅有2件。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执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批捕和起诉,即使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明显构成“拒执罪”的案件也会因为某些因素而迟迟启动不了刑事诉讼程序。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刑事程序过于繁琐。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没有直接处罚权,即使法院在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公安、检察机关绕一个大圈子再交回到法院审理。而在公安或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时,案件还不能绕回来交法院审判。这不但挫伤执行法官采取刑罚制裁措施的积极性,还制约了刑罚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二是公安机关的思想意识未能转变。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多压力大,不少办案人员认为办理拒执案件是在给法院解决难题,替他人作嫁衣。此类案件,人、财查控两难,很有可能久拖不结,影响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考核,不但费力不讨好,还容易把社会矛盾和压力转移到公安机关,因此不情愿配合,更不可能主动介入侦查。
三是公检法三家在犯罪构成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对“拒执”的误解,认为被执行人一定要实施了暴力行为与法院相对抗才能构成“拒执”;认为被执行人以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不能构成“拒执”,致使“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
四是拒执罪规定鲜有适用使司法机关瞻前顾后。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关于拒执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少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中可能还属于新类型案件,办案人员无案例可依,担心办错案,可能影响到案件质效考核,因而采取 “冷处理”的方法,致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此类案件石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