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履行顺序:
1.若债务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2.无约定时,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
3.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4.担保状况相同,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
6.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履行。
(二)费用抵充顺序: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另有约定,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