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两名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积极配合将协议提交法院审查,争取让协议内容得到法院认可,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要遵守规定,不能要求法院恢复执行,耐心等待被执行人履行协议。
(三)被执行人需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避免执行程序无法终结,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存在。
(四)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会扣除;二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