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是指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等,对已生效且具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案件。以下是一些执行案件相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 **哪些文书可申请执行**:包括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承认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仲裁裁决等。
- **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未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等,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时限为一年,行政机关等为申请执行人的时限为一百八十日。
- **申请执行需提交材料**:包括经签字或盖章的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本人身份证明等,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 **执行案件期限**: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报请批准。
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