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共同房产一方已出租给他人,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一: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方虽然没有取得另一方的明确授权,但相对人(承租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例如,在以往涉及该房产的事务处理中,签订合同的一方一直代表双方进行操作,或者持有另一方的相关授权文件(如伪造但足以让相对人相信的授权书)等,那么相对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地认为其有权出租该房产,此时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有效。一旦合同有效,未参与签约的一方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可以向擅自出租的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情况二:经另一方事后追认,合同有效
若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方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了房产,事后另一方对该出租行为进行了追认,那么该租赁合同自始有效。追认可以是书面的确认,也可以是通过实际行为表示认可,比如接受了租金等。
情况三:既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未经追认,合同效力待定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方没有得到另一方的授权,也不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且事后另一方也未对该出租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未参与签约的一方可以拒绝承认该合同,此时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承租人可以要求擅自出租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总之,兄妹共同房产一方出租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