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在两罪中的作用不同
抢劫罪中暴力手段的作用是抑制被害人进行反抗,使被害人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从取得财物,程度较重。而敲诈勒索罪中暴力手段的作用是使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恐慌,使被害人在意志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被迫的交出财物。因此两罪中暴力手段的作用是有区别的。
理论界认为:暴力行为是抢劫罪实现目的的手段,并且该暴力要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才能够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效果。而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实现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的行为结构是通过威胁被害人使他基于恐惧的心理而处分财产,达到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被害人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是通过精神上的强制,所以并不是进行身体上的强制。在此种暴力的情况下被害人拥有一定的选择交付与否的意志自由,被害人可以在权衡利弊以后做出选择。
(二)暴力针对的对象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直接针对被害人本人的人身进行的,并非涉及到他人的人身利益。而敲诈勒索罪中所采用的威胁或要挟等暴力手段的内容,主要是损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毁坏被害人的,诋毁被害人的名誉,以及揭发被害人的隐私和损害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等。也可以是以与被害人密切相关的亲属等第三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利益以及名誉利益等相威胁。[2]我们可以看到,针对被害人本身的暴力行为在敲诈勒索罪中是不常适用的。
(三)暴力的程度不同
我国学者张明楷认为“从刑法的基本立场来看,抢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主观要求具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意图,但并不要求事实上完全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3]
如前所述,达到令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是对中暴力的要求。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而使被告取得财物,而是通过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是由于畏惧的心理状态。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轻微的、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足以反抗程度的暴力行为是中的暴力,其暴力程度要明显轻于抢劫罪。
(四)在暴力实施时间上的区别
符合两个当场,是对抢劫罪暴力的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与当场劫取财物。在的过程中实施暴力是对抢劫罪暴力实施时间上的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并不要求当场取得财物,当事人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在将来的某一时间交付财物。同时,也可以在被害人受到勒索后仍不交付财物的情况下,再将暴力施加于被害上。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抢劫罪的认定强调两个当场的特征。而这两个当场分别是指当场使用暴力与当场取得财物。因此,两个罪在暴力实施的时间上是有重要区别的: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即为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将来使用暴力与将来取得财物即为敲诈勒索罪。
以上就是暴力情形下抢劫罪与敲诈,具体有什么规定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