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本身价值赔偿,全损按事故发生时市场价值,部分损坏赔维修费用,需保留好车辆价值及维修相关证据。
(二)车上物品损失赔偿,要收集购买票据等证明物品价值的材料。
(三)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赔偿,保留好租车合同、费用凭证等证据。
(四)若有人身损害,收集好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费用凭证等,主张相应赔偿;致残或致死的,准备好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获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