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不同意转让却不购买,就会被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要留意公司章程是否有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能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要关注公司章程对董监高转让股份的额外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